(2016)赣11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曹德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曹德志,杨舒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280号。负责人:张燕华。被执行人:曹德志,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杨舒越,女,汉族,1984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德志、杨舒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30,88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863元、案件受理费3,07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