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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宗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54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宗敏,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宗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宗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宗敏经事先电话联系,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对面路边,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4.9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另案处理)。双方交付完4.9克毒品海洛因及毒资人民币2000元后,即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陈宗敏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毒品、毒资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宗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称重笔录、称重照片、辨认笔录、电话通联记录、视频截图、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宗敏曾多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宗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宗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宗敏从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宗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