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鹏与常士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鹏,常士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72号之四原告:王永鹏,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被告:常士久,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原告王永鹏与被告常士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冀0391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王永鹏名下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以(2017)冀0391民初1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常士久名下辽P×××××号汽车。因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王永鹏名下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常士久名下辽P×××××号汽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790元,由原告王永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