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梅、赵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赵鹏飞,李澄,沧州瑞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宝祥,甄保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飞,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审被告:李澄,女,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审被告:沧州瑞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颐和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李澄,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宝祥,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审被告:甄保强,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赵鹏飞、原审被告李澄、沧州瑞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宝祥、甄保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