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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9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红卫与孙千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卫,孙千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57-2号申请执行人:姜红卫,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孙千雨,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姜红卫与被执行人孙千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姜红卫与孙千雨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孙千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姜红卫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有孙千雨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姜红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