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汊族,住纳雍县恒达雍熙御园。被执行人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环城路。法定代表人叶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黔0525民初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0760291000121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7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