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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财保60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玉琴、左明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琴,左明明,左冬雪,田井龙,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60022号申请人:高玉琴(死者左有之母),女,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左明明(死者左有之长子),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左冬雪(死者左有之长女),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田井龙,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无棣县。被申请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3080785179。法定代表人:刘振鹏,总经理。申请人高玉琴、左明明、左冬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井龙名下的津B×××××号“沃德利”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及被申请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ד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申请人高玉琴、左明明、左冬雪以现金15000元及担保人刘玉俊以其名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前进里42-4-402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停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被申请人田井龙名下的津B×××××号“沃德利”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及被申请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ד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间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高玉琴、左明明、左冬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金一书 记 员 靳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