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6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时杉与被执行人林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时杉,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时杉,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彬,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时杉与被执行人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29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厦门市×××××房产。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等多家单位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