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勒普尔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勒普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727号被执行人:勒普尔合,男,1984年4月8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本院在执行勒普尔合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动生效。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