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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66号被执行人:冯志强,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于武邑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冯志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