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光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友,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文盲,无业,住枣庄市山亭区。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13时50分,被告人王光友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渴口中学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王光友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92mg/100m1,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光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光友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光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光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傅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锦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