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俞良良与庾咏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良良,庾咏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332号原告:俞良良,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涛,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庾咏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原告俞良良与被告庾咏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俞良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2元,由原告俞良良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