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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与辽宁十方信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辽宁十方信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乐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宪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辽宁十方信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十方信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十方信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