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文利与黄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斌,彭文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1号原告:黄文斌,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海深,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文利,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黄文斌与彭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文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黄文斌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胡文建人民陪审员 胡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