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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文利与黄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斌,彭文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1号原告:黄文斌,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海深,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文利,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黄文斌与彭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文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黄文斌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胡文建人民陪审员  胡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