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薛修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薛修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修合。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修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