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爱国与洛阳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国,洛阳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782号原告:程爱国,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住洛阳市。被告:洛阳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口西100米01街坊21栋门面房。法定代表人:丁建挺。原告程爱国与被告洛阳新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程爱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程爱国负担。审判员 卫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