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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国明与王凤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明,王凤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71号原告:宋国明,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凤玉,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宋国明与被告王凤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国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总计12362.2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原告在被告的姐夫郑某喝酒发生口角,被告出手打了原告,导致原告住院治疗7天,此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并下发了滴公(东)行罚决字[2016]200号行政处罚。对于民事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王凤玉的详细住址,即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国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退还原告宋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世清人民陪审员  吴玉民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昕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