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戴小云杨凯等诈骗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渝02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李淼尘、李海华、李斌、戴小娇、陈家贤、张龙、瞿佳、杨凯、李建华、戴小云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作出(2017)渝02刑终2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淼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李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戴小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戴小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瞿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海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陈家贤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本院认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原审���告人李建华、杨凯、戴小云、瞿佳在被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又窜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等地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李建华、杨凯、戴小云、瞿佳适用缓刑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