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殿志与张金英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志,张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572号原告:王殿志,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张金英,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志诉被告张金英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志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殿志负担。审判员 申莲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