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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陈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陈友华,高月眉,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5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85774115-8。负责人:陈宗宜,行长。被执行人陈友华,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高月眉,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6039753-3。法定代表人:周福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友华、高月眉、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25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以上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1765.98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的执行费、诉讼费。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友华、高月眉、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予以扣划。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陈友华名下周宁县狮城镇的房产已被(2016)闽0925民初916号民事裁定书首次查封,但因该房产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周宁县狮城镇的房产已被本院(2014)周执行字第8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本案中债权无法完全实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25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审 判 长  刘少青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凌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罗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