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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陈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陈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畅,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3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0623执145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畅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在本院辖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畅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金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雄(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