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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与唐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唐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终2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家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语,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进行了调查审理,上诉人万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语,被上诉人唐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唐均支付万强公司连带赔偿款等464029.23元;2.二审诉讼费由唐均负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万强公司与唐均签订的《机动车挂靠协议》已经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质证、认可。其次,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66号判决、(2014)大刑初字第40号判决,均认定万强公司与唐均之间系挂靠关系,万强公司与唐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无法确定《机动车挂靠协议》的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万强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唐均负担相应的责任,至少承担50%的责任。唐均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均支付连带赔偿的赔偿款462087元、执行费1942.23元。2.诉讼费由唐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万强公司举示《机动车挂靠协议》复印件一份,并陈述称原件丢失。经审查,结合万强公司举示的其它证据不能印证以上《机动车挂靠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万强公司未能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提出的与唐均曾进行约定,第三人的经济损失,除按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赔偿外,由唐均承担的陈述意见,故对万强公司要求唐均支付赔偿款、执行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原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根据当事人在一审举示的证据,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唐均系案涉车辆(车牌号:渝C×××××)的所有人,其将该车挂靠于万强公司经营,案外人刘大东作为驾驶员受雇于唐均。2013年8月10日,刘大东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大东负事故主要责任。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强公司、唐均、刘大东共需向被侵权人连带赔偿529482元(含万强公司自愿支付的33万元),后万强公司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132087元以及执行费1942.23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1.万强公司与唐均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2.万强公司与唐均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生效判决已经查明唐均与万强公司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对于双方存在挂靠关系,万强公司无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我们依据生效裁判依法予以认定。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虽然万强公司没有举示双方挂靠合同的原件,无法证明双方关于侵权责任的内部划分比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万强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其次,刘大东系唐均雇佣的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万强公司可以直接向唐均追偿。第三,刘大东在交通事故中认定为主要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万强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负有相应的管理不善的责任,因此本院结合案件事实酌情认定,万强公司负30%的责任,唐均作为雇主负70%的责任,唐均应当向万强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执行费324820.46元(464029.23*70%)。综上,万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二、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324820.46元;三、驳回万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唐均负担28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0元,由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78元,唐均负担57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胥 庆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威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