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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成儒与韩爱宽、韩爱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儒,韩爱宽,韩爱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98号原告:陈成儒,男,1950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韩爱宽,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韩爱彪,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陈成儒诉被告韩爱宽、韩爱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成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爱宽赔偿拆除原告的猪圈厕所10000元;2、判令被告韩爱彪将侵占的菜地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兄弟关系,原告与被告韩爱彪是前后排邻居,原告在后排靠东,被告韩爱彪在前排靠西。在上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将前排靠南除去东西通行道路之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让我们几家做猪圈厕所用,其中原告所分土地除用于猪圈厕所外,剩余部分做菜地用。三十多年来,原告一直使用该片土地,从未有过争议。直到2013年被告韩爱彪翻盖房屋时,将原来的北房翻盖成西房,由此将前排东西通行的道路侵占堵死,使村民无法通行。进而被告韩爱彪将原告的菜地强行侵占,被告韩爱宽将原告的猪圈厕所强行拆毁。至今已有3年有余,原告的菜地、猪圈厕所无法使用,集体通行的道路无法通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成儒与被告韩爱宽、韩爱彪的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成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