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迪与王小凤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迪,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5号申请人:邹迪,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王小凤,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负责人:凤奕。申请人邹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小凤位于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6号圣菲TOWN城×栋×单元×住宅(权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邹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小凤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6号圣菲TOWN城×栋×单元×楼×住宅(权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在1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妍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