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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万建没集团有限公司、王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万建没集团有限公司,王璐,丁军防,河南江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万建没集团有限��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星,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军防,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晖,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江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法定代表人:丁军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晖,男,河南江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吴西伟,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地址不详。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诉人王璐、丁军防、河南江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吴西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究竟是谁,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西伟、河南江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等关键事实未予查清。二审中,王璐称其申请保全的300万元已执行到位,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发包方给其公司发的书面通知上载明“新华法院执行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300万元”。因此,对于新华法院已经执行到位的300万元款项究竟是中标单位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哪个公司名下的工程款,��予进一步查明,并据此对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出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