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国斌与练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斌,练凤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932号原告:钟国斌,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练凤胜,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国斌与被告练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练凤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国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练凤胜归还钟国斌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息2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练凤胜承担。事实和理由:练凤胜在东南菜市场对面经营美心西饼屋因生意周转需要。2014年6月1日,练凤胜向钟国斌借款30,000元,当即向钟国斌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一年,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2014年7月1日,练凤胜再次向钟国斌借款30,000元,当即向钟国斌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一年,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练凤胜未归还钟国斌借款本息。练凤胜未作答辩。钟国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二张。证明练凤胜两次向钟国斌借款60,000元的事实,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本院认为,练凤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钟国斌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钟国斌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根据钟国斌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练凤胜在东南菜市场对面经营美心西饼屋期间,因生意周转需要,练凤胜于2014年6月1日、7月1日,两次向钟国斌借款各30,000元共计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届期,经钟国斌多次催要,练凤胜未归还钟国斌借款本息。本院认为,练凤胜向钟国斌借款,双方已构成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练凤胜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继续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练凤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钟国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练凤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钟国斌借款本金60,000元及该款自借款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其余30,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练凤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桂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