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明阳与关燕燕、孙小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阳,关燕燕,孙小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民初320号原告:张明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关燕燕,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告:孙小更,男,回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负责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阳诉被告关燕燕、孙小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明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阳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2元,减半收取1290.1元,由原告张明阳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