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83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神,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被告人杨神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刑初13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3日就被告人杨神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杨神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身份为自报,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身份信息调查其财产情况。另,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8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 毅 恒审判员 黄���锋审判员 贾 存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淑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