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与周山儿、蔡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周山儿,蔡大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夕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书兵,泰兴市元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山儿,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大兰,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山儿、蔡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用,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补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已预缴的上诉费432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