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晓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秀,黄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48号申请人:赵晓秀,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黄淑云,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赵晓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淑云与蒲晓东、蒲顺君、梁娟按份共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蒲家小区)4幢1单元1楼1号的商业用房中黄淑云所占25%的份额予以查封,该不动产的产权证号为(2017)蓬安县不动产权第001421号,不动产单元号为511323001008GB00056F00040001。查封财产限额为350000元。案外人王朝明自愿以其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87号1幢3单元2楼2号住一套(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蓬安字第2016010**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晓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淑云与蒲晓东、蒲顺君、梁娟按份共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抚琴街129号(蒲家小区)4幢1单元1楼1号的商业用房中黄淑云所占25%的份额予以查封,该不动产的产权证号为(2017)蓬安县不动产权第001421号,不动产单元号为511323001008GB00056F00040001。查封总价值以3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案外人王朝明所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87号1幢3单元2楼2号住一套(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蓬安字第201601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