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区浙平木制品加工厂与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区浙平木制品加工厂,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浙平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前石村。经营者陈建荣。委托代理人马学东,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奕尧,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孔范彬,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浙平木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展豪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