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禄庭、吴家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禄庭,吴家洪,黄伙根,雷鸣,张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禄庭,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吴家洪,男,201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黄伙根,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雷鸣,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张耀发,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424刑初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鸣、张耀发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禄庭、吴家洪、黄伙根人民币435219.5元,但被执行人雷鸣、张耀发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耀发的工资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耀发名下、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西山路XX号房屋,该房屋正在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