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钟厚宇、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厚宇,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赣州市南康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卢和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钟厚宇,女,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行理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南康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芙蓉新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卢和京,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再审申请人钟厚宇因与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赣州市南康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卢和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03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钟厚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钦莲审 判 员 钟宝先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辉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