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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承富与陈承建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承富,陈承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739号原告:陈承富,男,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锦春,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承建,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张雅,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承富与被告陈承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承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承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承富负担。审 判 长  叶少青审 判 员  张宁国人民陪审员  兰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