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2890杨素德与江苏鑫禄淮河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德,江苏鑫禄淮河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90号原告:杨素德,男,195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鑫禄淮河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镇政府大门左侧。法定代表人:蒋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德与被告江苏鑫禄淮河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德现因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禄淮河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素德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容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