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立与唐才勇、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唐才勇,潘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960号原告:李立,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轶力,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唐才勇,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潘春英,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海,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李立与唐才勇、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立以唐才勇、潘春英已偿还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李立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黄世春人民陪审员 吴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