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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刘正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刘正民,张钦振,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34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执行人:刘正民,男,1975年3月9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钦振,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72��5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民、张钦振、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王峰车牌号为鲁Q×××××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