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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开武与韦特权、佛山市顺德区美鑫特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武,韦特权,佛山市顺德区美鑫特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594号原告:孙开武,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特权,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鑫特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工业五路6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韦特权。原告孙开武与被告韦特权、佛山市顺德区美鑫特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鑫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开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特权、美鑫特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5306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韦特权是朋友关系。2014年5月12日,被告韦特权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以被告美鑫特公司作为担保,向原告借款153060元。借款直接汇入被告韦特权的个人银行账号。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原告一开始并没有要求被告韦特权写借条。后来被告韦特权在2015年10月25日重新立下欠条。但2015年12月之后,被告韦特权失联,被告美鑫特公司关闭。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两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2日,被告韦特权向原告借款15306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15万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借款3060元。被告韦特权曾于2015年8月7日出具欠条,后又于2015年10月25日重新出具欠条。被告韦特权在欠条中确认欠原告153060元,并注明2015年8月7日欠条作废,被告美鑫特公司在欠条下方加盖财务专用章。因两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韦特权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韦特权立下欠条确认欠原告153060元,但直至本案庭审结束仍未能清偿,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韦特权归还借款1530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美鑫特公司在欠条下方加盖财务专用章,视为对债务的加入,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美鑫特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特权、佛山市顺德区美鑫特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开武偿还借款153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61.2元,原告孙开武已预交,由被告韦特权、佛山市顺德区美鑫特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人民陪审员  李杏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