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延会与李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会,李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898号原告张延会,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建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张延会诉被告李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张延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延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