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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与杨世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杨世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峰,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龙,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因与被上诉人杨世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谷守乾审 判 员  郝丽琴代理审判员  翟海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