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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樊春景、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春景,申超,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春景,男,1938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庆(系上诉人之子),男,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超,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丰安路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翟敬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岭,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民安街*号(中华路西侧广厦新苑A区北门对面)。代表人:XX,副总经理。上诉人樊春景因与被上诉人申超、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春景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双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