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裴永略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代首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略,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代首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66号原告:裴永略,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鲁阳公寓1号楼4单元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孙拥军,经理。被告:代首龙,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裴永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代首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际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永略撤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