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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裴永略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代首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略,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代首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66号原告:裴永略,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鲁阳公寓1号楼4单元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孙拥军,经理。被告:代首龙,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裴永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南蔬菜瓜果有限公司、代首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际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永略撤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