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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陶玉环与呼和吉乐图、红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环,呼和吉乐图,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陶玉环,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呼和吉乐图,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红霞,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玉环与被执行人呼和吉乐图、红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呼和吉乐图、红霞给付欠款2935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红霞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29359元及执行费34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新左民初字第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玖   月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