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定菊、程振琴、刘如莹、刘如玲诉被告靖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639号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对原告余定菊、程振琴、刘如莹、刘如玲诉被告靖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92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925民初639号中“本案受理费6940元,由被告靖安县人民医院承担2734元,原告余定菊、程振琴、刘如莹、刘如玲承担4206元。”因被告靖安县人民医院承担的受理费误算,更正为“本案受理费6940元,由靖安县人民医院承担5468元,原告余定菊、程振琴、刘如莹、刘如玲承担1472元”。审 判 长  黄 枧人民陪审员  张福柱人民陪审员  周夏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