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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新中与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中,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61号申请人冯新中,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673131-3。法定代表人杨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冯新中申请执行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新中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2016年2月1日之前的利息10000元,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现金5065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81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