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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平与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1405号原告:罗平,男,生于1960年8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工业孵化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QLY2G。法定代表人:罗影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平诉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平诉称:2016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S11-1000-10/0.4KV变压器一台,出售金额为3.6万元。支付方式为:付定金5000.00元,收到货后支付11000.00元,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15000.00元,余款为质保金,三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变压器,该���压器也经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除支付定金5000.00元外,未按时支付其余款项,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在该项目的负责人杨明华对剩余的3.1万元向原告承诺于2016年8月8日支付1.5万元,2016年9月20日支付1.4万元,2017年1月31日支付余款2000.00元。但被告仍未按此付款进度付款,而是仅在8月8日支付了原告1.5万元、9月29日支付了原告1万元,至今还拖欠原告6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答辩期限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罗平与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积极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全��履行支付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变压器尾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平变压器余款6000.00元;二、驳回原告罗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万朝钙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