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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保利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素梅,陈雷明,陈卫红,王保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安���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素梅,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界首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雷明,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界首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卫红,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界首市。共同诉讼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利,曾用名李平、王建军、陈杰、李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6月10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6年7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抓获,同年7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辩护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利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素梅、陈雷明、陈卫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皖12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保利对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素梅、陈雷明、陈卫红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4年1月5日,被告人王保利的叔叔王夺祥(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界首市刘尧镇参加行政村干部会议后,中午一同参加镇干部的结婚喜宴,当日15时许,二人酒后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各自回家。王夺祥行至村中遇见其子王保震(已判刑)讲明此事,王保震找到王保利二人携带刀具与王夺祥先后到任寨行政村潘桥自然村找陈某某报复。三人来到潘桥村西,王夺祥被村民拦住,王保震、王保利在潘桥村中遇到陈某某后便对陈某某追打,王保利持刀向陈某某腹部刺一刀。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安葬陈某某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界首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未获通知书证明:1994年1月5日界首市公安局刘尧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陈某某被人用刀扎伤,该所即联系刑警队并赶赴现场,经初查陈某某系王保利持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局于同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6月10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保利批准逮捕。界首市公安局多次抓捕未获。2、��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界首市刘尧镇任圩行政村潘桥村中大路北侧,干沟内有新鲜蹬踩痕迹,从此往西南方向有大量滴落血迹直至尸体所在位置。3、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柏岚子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2016年6月27日该所在排查外来人口得知,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酒后吹嘘自己有杀人经历,后经核查取证,于同年7月5日将在家中睡觉的王保利抓获。4、辨认笔录证明王李某辨认出王保利就是其哥哥“战伟”。5、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采集了王李某的血样以用作DNA比对。6、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王保利、王李某属于同一父系家族。7、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同步录像证明王保利指认出杀害陈某某的地点。8、界首市公安局作出���法医检验鉴定书、照片证明:死者陈某某右前臂背侧有锐器创,腹部脐左侧有一水平向椭圆形锐器创。陈某某系左腹壁穿透创,大网膜溢出,小肠中段穿透创两处,肠内容物溢出,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细菌或毒素经腹壁肠管吸收进入人体,招致全身性感染,加之创伤性出血,休克等因素致其死亡。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镇里召集村干部开会,会后他去镇干部那喝喜酒,与陈某某同桌吃饭,喝酒期间没发现王夺祥和陈某某有争执,后他听说王夺祥与陈某某在路上发生争执,被人劝开了。1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镇干部郭某某结婚安排两桌喜酒,他和陈某某坐一个桌,酒后不知为什么王夺祥和陈某某吵起来了,两人互骂,后来大家将王夺祥劝回家了。没一会王夺祥回来了,讲要去潘桥看看陈某某能咋着他。他遇到���夺邦和王夺祥的哥哥,让他们去劝劝王夺祥,他走到任寨桥南边遇到王夺祥儿子和他侄子,他到潘桥就听说陈某某被人扎倒了。1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1月5日15时许,村干部喝喜酒散场后,王夺祥和陈某某发生争执。他见王夺祥的儿子王保震手里拿把菜刀,王夺祥的侄子一手拿着一尺多长剑,一手拿把双管火药枪,王夺祥当时在现场稍西一点,王夺祥的儿子和侄子把陈某某按倒在“黑脸”屋后头,他没看清咋回事,就听见有人放了一枪。王夺祥儿子和侄子就骑自行车跑了,他和群众将王夺祥抓住送派出所了。陈某某应该是被王夺祥的侄子扎的,因为王夺祥的侄子拿的是剑。1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中午,王夺祥和陈某某喝酒后,两人吵架并互打了几下。15时许,她在家门口带小孩玩,见陈某某往庄里来,跟他人说他和王夺��打架了,后他就往西走了。没一会就听有人喊扎着人啦,她过去见陈某某在地上躺着,他奶奶用毛巾捂着他左肋下,她到跟前,陈某某奶奶拿掉毛巾,她见陈某某肠子都露出来了。事后听说是王夺祥带着他儿子、侄子,还有一个教武术的人过来扎的。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三点多,他在会计家玩,陈某某过来说王楼的来打架了,他就问陈某某和谁打架,陈某某没说话就跑出去了。停了二三分钟,他们出去看看,见陈某某已倒在公路北边靠西一点的地方,当时王夺祥还在西边公路上乱喊,他将王夺祥抓住送到乡里,走到桥那遇到派出所的车了。1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他到尹庄走亲戚,听说他小孩姨父陈某某酒喝多了,就拐到潘桥去看看。走到赵寨遇到陈某某,他二人一路到潘桥大约15时许,陈某某将“合义”的自行车归还后,他拉着陈某某走到庄内东西路上时,遇到王夺祥的儿子和侄子从西往东来,把自行车停好,就到他和陈某某跟前与陈某某吵了起来,他看要打架,就上前拦住王夺祥的侄子解释。这时王夺祥的儿子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去砍陈某某,陈某某往东跑,王夺祥的侄子从怀里抽出一把一尺多长带个黑鞘的剑,也去撵陈某某,他看要出事就去喊人。等他回到现场时,见陈某某倒在庄东西路北沿了,好像肠子淌出来了。王夺祥的儿子、侄子往西走了,王夺祥的侄子看有人拦,就从腰里拿出一支双管火药枪讲谁拦就打谁,还往上打了一枪。1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15时许,他在“合义”家玩时,陈某某过来说和王楼的王夺祥打架了,人家来操事哩。他没拉住陈某某,陈某某就出去了,他跟着出去见陈某某已倒在庄中间大路北边小坑了,打陈���某的人都走了。1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15时许,他见王夺祥的大儿和侄子往东跑到“陈黑脸”房后时遇到陈某某。当时王夺祥儿手里拿把菜刀,王夺祥的侄子右手拿了把一尺多长的剑,左手拿把双管火药枪。陈某某见他俩手里拿的有东西就往南走了两三米,在路南小沟南边弯腰拾东西,王夺祥儿上去用菜刀压着陈某某的脖子、王夺祥的侄子把枪掖到腰里,左手用剑扎了陈某某左肋一下,然后他俩就往西跑了,村干部潘某某喊别让他们跑了。他几人在后面追没追上,拐回来见陈某某已经躺在路北陈红宇家院西边,后来人们把陈某某送医院了。1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15时许,他听到打架声就出去看看,见王夺祥边走边喊他来潘桥就是找事的,非会会陈某某不可。当时王夺祥的儿子和侄子将自行车停下往东走。他过��拉住王夺祥不让他找事,就听到东边有枪响了一声,接着就看到王夺祥的儿子右手拿着一只短的双管枪,左手拿着一把菜刀,王夺祥的侄子右手拿着一把刺刀,左手拿着刀鞘从东边跑过来,并让王夺祥赶紧走。这时东边有人喊肠子都出来了,他就拉着王夺祥不让走,后来又有人过来将王夺祥抓住送乡里去了,人们将陈某某送医院了。1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她见王夺祥带着他儿子和侄子说到潘桥找陈某某的事,她和陈某某的兄弟“如意”就拦住说算了,王夺祥的儿子和侄子就往东走了,后王夺祥和陈某某的媳妇打了起来。这时她看到王夺祥的儿子和侄子往西跑,王夺祥的侄子手里还拿着剑正往鞘里装,右手拿了一个短枪。还让王夺祥赶紧走。她听东边有人喊肠子都出来了,过去看见陈某某躺在地上,肠子躺出来了。19、证人���某戊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3、4点钟,他在打扑克听到外面乱,就站在石牛槽上往外看,见陈某某在陈黑脸房后厕所西边小土沟南侧弯腰拾东西,一个二十多岁的人拿把一尺多长带柄的刀或剑,对陈某某腰带上方左肋部捅了一下,陈某某跑后倒下了。2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王夺祥喝醉了跟陈某某吵架,王保震和他堂弟王保利在潘桥将陈某某打死了。21、证人王李某的证言证明:他在10多岁时,他哥王保利帮他二叔王夺祥打架,把人打死了,他不知道王保利跑哪去了。后来他听说王保利也来旅顺打工了,他见过王保利两次,但没什么来往。2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家是贵州的,2001年与“王建军”(王保利)结婚,王建军小名叫占伟,家是安徽省的,具体什么地方她不清楚,他和“王建军”结婚后去过云南、广州、��西等地,后来到大连旅顺打工。她没过问“王建军”的过去,也不了解“王建军”真实身份。23、同案犯王夺祥的供述证明:1994年1月5日上午,镇里开行政村干部会后,他和陈某某等人去饭馆喝包点干部郭某某的结婚喜酒。结束后其回家时,陈某某非要去他家喝酒,他没同意,陈某某就骂他,后被人劝开,他就骑车回家走到庄西头和别人说话时,听别人说他儿去潘桥找陈某某去了。他就去潘桥找他儿,快到潘桥庄时,见他儿和他侄说去打陈某某,他说要去就多找两人。后来见他儿和侄子从他身边跑过去,他听说打伤人了。24、同案犯王保震的供述证明:1994年1月的一天15时许,他听说他父亲王夺祥跟人家斗架了,就骑自行车去瞧瞧,后遇到他堂弟王保利,王保利就和他一块到了潘桥庄西面路上,正好遇到陈某某,他就问陈某某为啥要打他父亲,陈某某当时喝多了上去打他一拳没打住,他去旁边他姥娘家拿了一把菜刀砍到陈某某右胳膊上了,王保利也上去打陈某某,陈某某顺着路跑,他和王保利就去撵,陈某某弯腰拾棍或是拾砖头时,王保利靠近陈某某后转身就往回跑,陈某某就倒在了路南侧地上,王保利喊他赶紧跑,旁边人拦他们二人,不知谁给他一把发令枪,他接过来朝天放了一枪。王保利把陈某某扎倒后,他才知道王保利是带着凶器去的。25、被告人王保利的供述证明:1994年1月5日17时许,他堂兄王保震手里掂着菜刀和自制猎枪到他家找他说,他叔叔王夺祥被人打了。他当时拿把杀猪刀和王保震就去潘桥村,见他叔王夺样在庄东边喊叫着,潘桥那个村干部见他和王保震来了,就跑到一个院子里拿棍,他和王保震冲上去,王保震朝那人背上砍了一刀,他也朝那人背上砍了一刀,然后那人就往南���,他和王保震在后边撵,那人绊倒了他一刀就扎在那人肚子上了,王保震又过来用菜刀朝那人背上砍了一刀。他俩就跑了,后那男子死了。他曾用假名字李平、李涛。2003年到贵州,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彭作霞,2008年和她一起到旅顺务工,又用一个假名字叫王建军。26、界首市人民法院(1995)界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2010)界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王夺祥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后,带领其儿子王保震、侄子王保利找陈某某,王保利持刀将陈某某捅伤,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王夺祥被该院以教唆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保震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191584.6元。27、收条证明陈某某家人收到王夺祥赔偿丧葬费2000元。2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王保利出生于1972年7���20日,犯罪时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29、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保利得知其叔叔王夺祥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矛盾后,与其堂哥王保震持凶器前去找被害人实施报复,后将被害人刺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王保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同案犯王保震时已经作出判决,该费用王保利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保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保利对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处的王保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1584.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保利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量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王保利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建议对王保利从轻处罚。尹素梅、陈雷明、陈卫红针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要求王保利赔偿其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322420元。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同的代理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保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一审判决列举的相��证据予以证实,所列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王保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于王保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1)大连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了王保利涉嫌故意杀人身份信息情况后,到王保利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进行讯问。王保利的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成立自首。(2)同案犯王夺祥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又带同案犯王保震、王保利欲找陈某某进行报复。王保震、王保利寻到陈某某后对其追打,后持凶器捅刺导致陈某某死亡。陈某某对本案案发不存在过错。综上,对王保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保利得知王夺祥与被害人陈某某���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伙同王保震故意伤害陈某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根据王保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王保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中,由于王保利与王保震共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王保利与王保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1584.6元,并无不当。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要求王保利赔偿经济损失322420元的请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进春代理审判员  张 徽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