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谷玉梅、梁旗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玉梅,梁旗新,梁科文,梁华新,吴忠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玉梅,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年秋(系上诉人谷玉梅之夫),男,汉族,现住长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旗新,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科文,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华新,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忠利,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玉梅因与被上诉人梁旗新、梁科文、梁华新、原审被告吴忠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之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谷玉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张燕华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