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尚儿子与陈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儿子,陈学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02号原告:尚儿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学卫,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尚儿子与被告陈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尚儿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儿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学卫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儿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