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尚儿子与陈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儿子,陈学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02号原告:尚儿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学卫,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尚儿子与被告陈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尚儿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儿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学卫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儿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