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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歌与李兴野、马丽杰、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歌,李兴野,马丽杰,相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980号原告:张歌,男,满族,1989年6月7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兴野,男,满族,1985年8月22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马丽杰,女,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相征,男,满族,1990年12月31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歌诉被告李兴野、马丽杰、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三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返还原告张歌。审判长  楚腾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玲 更多数据: